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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上最后陈述怎么说(法官一般都会偏袒原告)

  • 高华律师高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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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03: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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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要过分表达情感,作到大众口味。平实,稳重,坦诚。产生共鸣。

1、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

2、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3、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诉讼机制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控方与辩方在力量对比上的相对均衡,在中国刑事诉讼机制转型的今天尤应如此。因为,力量相对平衡是形成对抗的前提所在。

4、不过,为大家所达成共识的是,代表国家参与诉讼的检察官和被告人一方在参与诉讼的能力上存在着先天的严重不平等。有人就曾形象地将刑事诉讼描述成是检察官代表强大的国家向弱小的被告人发动的一场战争。控方掌握着国家强制力,可以实施各种强制措施,而被告人似乎仅是被强制的对象。

5、因此,各国不得不在立法上纷纷采取方略以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略便是赋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权,以使其在参与能力和诉讼地位方面逐步接近或赶上他的检察官“对手”,使控辩双方能够形成对抗之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这里给出一个刑事案件的最后陈述词,对于不同的事件,陈述的内容有所不同、范文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XXX,在这最后的陈述阶段,我首先向被害人XXX和XXX表示真诚的歉意,由于我的行为给你们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精神上的损害和工作上的麻烦,对不起,请你们原谅我。其次我向XXX信用社和XXX信用社表示歉意,我保证我会尽力还清我所欠贷款,请贵单位原谅我。

另外,我想对我的行为作出解释:首先,我在贷款时并没有要赖账不还,只是因为没有抵押,又不懂法律,才想到这样的主意。我知道这种方式是错误的,但我以为只要及时把钱还上就行。贷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没有挣到钱,我又有大手大脚的恶习,很快将钱花光,以至于不能及时还款。


但是,我并没有抢劫,也从来没有抢劫的念头。如果我想抢劫,我就不会签订贷款合同。我在事后也托我的父亲还了一部分欠款,这是因为我从来就没有想过可以不还。

还有一点:我并不是一个暴力的人,在这次事件中我没有对别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因为我不会做这样的事情,也不敢去做这样的事情。

我请求审判长,各位审判员能够考虑我的真实想法,我还有年迈的老父亲需要照料,还要努力挣钱还清欠款。请你们给我一次机会改正我的错误,让我能够用我的行动回报社会。


扩展资料:

刑事案件处理的原则

1、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

2、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

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4、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6、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7、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你好,一般最后陈述写:请法庭考虑被告人有(自首、立功、认罪态度好)等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严格来说,刑事案件中的“最后陈述”是刑事被告人的事情,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但也可以放弃。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是专门的一个环节。在该权利的性质上实际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该权利的行使主要是在刑事审判的最后阶段,在刑事判决以前由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上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最后陈述的内容不受限制,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范围,可为自己做罪轻辩护、无罪辩护,可要求法院从轻发落等,没有规定的格式。 刑事案件最后陈述词不是写,而是当事人用事实、证据当庭为自己做最后的口头辩护,这道程序一走,法官就判决。 最后陈述就是向法庭表述概括性事实,自己的态度,并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理。

1、作为法庭审理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

2、最后陈述程序可以突显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如果说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够准确地惩罚犯罪的考虑的话,那么这里可以认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考虑。

3、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还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个案的形式向旁听民众宣示法律以及劝诫民众切勿违法犯罪。

例子:可以这样说,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万分懊悔,我知道错了,一定好好改过自新,恳请法官及各位陪审员在法律予许的范围对我从轻处罚。

知识扩展:

1、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

2、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

3、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