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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释义电子版(校车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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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0 0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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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家长们,你家小孩乘坐的校车达标吗

幼儿园校车管理条例

幼儿园校车管理条例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搭乘校车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汉阳区学校、幼儿园(含民办教育机构)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二、各校(园)要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园)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督促、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并作好记载。

三、使用校车的.学校(园)应当与区公安机关交通大队、教育局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四、使用校车的学校(园)必须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局的监督检查。

五、校车必须按核定准载人数,乘坐校车,不得超载。严格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要求校车驾驶员要有准驾同类车型3年以上的驾龄。校车必须喷涂统一颜色, 必须有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 上路行驶时,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六、学生照管人员在乘车过程中维持学生乘车纪律,严禁学生干扰司机驾驶。清点上、下车的学生人数无误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知司机可以移动车辆。跟车学生照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不得租用证件不全、超载营运、不具有法定营运资质的车辆接送师生,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不得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

八、学校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九、驾驶员应服从调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出车前应认真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不疲劳驾车。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驾驶员不得饮酒驾驶校车。经常学习交通法规。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十、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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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一部备受欢迎的条例,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坚持就近入学不动摇

坚持就近入学,是条例的鲜明原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要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就必须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这是来自各方面的一致看法。

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光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是不够的,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必须着眼源头,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二、保障农村学生获校车服务

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是条例的明确倡导。

对此,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这实际上是明确了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即校车服务主要是保障难以就近入学、公共交通又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学生。

对其他学生的乘车问题,许多意见认为应当尽量依靠公共交通,这样最安全。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条例不提倡城市开校车以及学生远距离择校。

三、撤点并校须听取家长意见

近些年,一些地方较大规模地撤点并校,许多学生家长很有意见,但阻止不了。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

据了解,有关撤点并校,社会有异议。不少意见认为,撤点并校要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妥善安排好学生上学的交通问题,没有妥善安排的不得撤点并校。条例显然采纳了公众意见。

四、建立多渠道校车筹资机制

校车经费谁来承担?这是保障校车安全运行的关键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安全运行,但投入不足是目前的突出现状。

条例对此作出原则性政策支持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不少专家认为,校车服务一定要和国家整体财力相匹配。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符合实际。

财政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财政资金支持配套办法。

五、个体客运可从事校车服务

谁可以是校车服务提供者?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与征求意见稿比较,条例扩大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将个体客运经营者纳入。此举是从实际出发。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根据当地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个体运输户与学校与家长联合签署协议,统一配备定位系统,提出安全要求,划定具体线路,明确应负责任,这样才可提供服务。决不允许任意提供服务,招揽学生。无论校车服务提供者是谁,都必须经过许可。否则就是非法。

六、幼儿就近入园尽量家长接送

条例将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

此内容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各方面都普遍表示赞成。其中,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尽管有争议,但不大。争议激烈的主要是幼儿是否应当使用校车接送。

对幼儿园幼儿乘车安全问题,起草部门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至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因此在制度安排上,强调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

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七、校车使用许可由政府批准

条例规定校车使用许可为“本级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体现政府负总责贯穿校车安全管理方方面面。

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条例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要求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条例增加了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

八、校车通行拥有三项优先权

条例明确了校车通行的优先权。条例规定,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如何落实这些优先权,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农村道路修整改造、城市道路车辆避让等等。对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九、校车限速20至80公里不等

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否则从重处罚。

条例还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就乘车安全,条例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校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等等。

十、过渡期长短省级政府自定

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于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鉴于各地情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实际。也就是说,条例对过渡期的期限不作硬性规定。

为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同时,根据公众意见,条例增加规定,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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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什么意思

关于校车的法律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近日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发放校车标牌和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业务程序和要求。这些有针对性的举措,将从校车驾驶人资质、校车车况、路面安全环境等多个方面为校车安全保驾护航。

一、记分项增加

为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123号令对校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其中,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驾驶营运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等行为则记12分。

二、公安部新规还明确了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职责和事项。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申请资料和行驶线路、时间和停靠站点。新规提出规范校车标牌核发条件和程序。规定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三、公安部新规提出严格校车登记检验和报废制度。

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校车标牌有效期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一致,均为半年。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流向社会、继续上路行驶。

四、公安部新规提出加强校车使用的日常监管。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清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同时要每月向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校车标牌发放情况和校车交通违法、事故等情况。新规还提出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和管理制度。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办理许可的手续和程序,建立了校车驾驶人每年审验、联合监管以及退出机制。

五、新规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所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

1、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是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是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是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是无犯罪记录;

6、是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这些职业准入条件需要相关部门认真核查,不能让某些不合格校车司机成为安全隐患。

(3)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理由是什么?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这里的理由指的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校车行车安全,校车在载人行驶时都不允许超员。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深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