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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杀人犯》的结局是什么意思(我是杀人犯波兰电影)

  • Mr_辉闯天涯Mr_辉闯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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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5 08: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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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非重点,反讽才是真。归根结底讲的是“杀人犯”不是杀人犯,“我”才是杀人犯;影片也不是在抨击这个美好社会,而是简单地提醒一下大家,在这世上,有种东西叫做公理和正义。

1、他们之所以冒充杀人犯,是因为他们(冒充者及警察)的亲人都被这个变态杀人犯所杀害,并当着警察的面划破了人质的喉咙,便和警察谋划了这次冒充杀人犯的戏码,打算引这个真正的杀人犯出现。

2、书是警察写的,是因为警察是该事件的当事人,对于案件经过最为了解,并且他自杀的原因是无法走出失去母亲的痛苦,反而是一个转折点。在前面和警察正面冲突的人就是杀人犯本人,他自杀的时候,打算杀掉他的时候,他把这次案件的真实情况写成书,以及给他留下的那张纸条上内容的真正含义,并且与这个犯人正面较量过。

3、去整容是因为要冒充杀人犯,所以不能用自己的真正面目出现。

4、其实他出现的不是唐突,前面也有铺垫,电影中有个情节设定:当这个自称是杀人犯的人(冒充者),被那些受害者家属抓去,打算杀掉他的时候,警察去救他,以及给他留下的那张纸条上内容的真正含义,这里给出了解释。

《我是杀人犯》是由郑秉吉执导,郑在泳、朴施厚主演的韩国犯罪题材电影。

该片讲述了连环杀人犯在公诉失效期过后成为畅销小说家的过程以及期间发生的各种惊悚悬疑的故事。该片于2012年11月8日在韩国上映。

《我是杀人犯》是韩国新人导演郑秉吉另一种犀利的尝试,这部给出了谜面的电影,以震撼且血腥的谜底在观众心上重重一击。既能让只追求视觉感官刺激的观众满意,又能挖掘其中深意。

一方面以过了追捕时效的“杀人犯”重出江湖,改头换面成为热门公众人物的噱头钓起了我们的胃口;另一方面,警察最不愿回溯的往事仍在不停翻滚,他该如何应对逍遥法外的仇人,成了该片最大的谜团。

这场残酷的“复仇”由于变得扑朔迷离起来,看似明朗的情节,却是暗流汹涌,不停推翻你先前的观影认知,尤其到后半部分真相揭开的瞬间,被骗了一个多小时的观众才会彻底恍悟。也许有聪明人在观看间中已猜到这桩悬案设下的诡计,但是在这部情节频频转弯,充分满足观赏性的作品深处,却仍然隐藏着一颗尖锐的灵魂。

《我是杀人犯》中表现的社会形态的荒诞模式,系直接导致人性扭曲的关键因素。

影片借用偶像男演员朴施厚完美的外形,塑造了一个优雅迷人的“恶魔”,他的存在宛若“照妖镜”一般,照出了人性深处冷血、虚荣、追求外在,乃至丧心病狂的一面,对于劣根性的阐述也许会让许多人在观看境中“中枪”,这才是电影真正要达到的向病态社会复仇的目的。

扩展资料

剧情简介:

15年前发生了夺取多名女子性命的连环杀人案,犯人却始终逍遥法外,直到诉讼有效期截止当天,一名受害者家属在负责该案件的刑警面前跳楼自杀。为此,警探崔向久一直耿耿于怀,不能原谅自己的无能,并在脸上留下惨不忍睹的伤痕,以惩罚自己的无所作为。

2年后,自称该连环杀人案凶手的李斗石以《我是杀人犯》为名出版了自传,旋即成为畅销书。样貌英俊、谈吐得体的李斗石成为偶像级的人物,受到大众的高度关注。

这同时也引起了崔向久的注意,他甚至参加电视直播节目,与李斗石面对面辩论,企图揭穿对方的骗局。崔向久始终认为这个名叫李斗石的男人不过是想通过冒充杀人犯而出名。随着进一步剥茧抽丝,崔警探渐渐接近真相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我是杀人犯

1.为什么要冒充杀人犯?
因为他们(冒充者及警察)的亲人都被这个变态杀人犯所杀害,但是一直没有将其绳之于法。所以他们共同谋划了这次冒充杀人犯的戏码,打算引这个真正的杀人犯出现。

2.为什么书是警察写的?
因为这个警察是这次连环杀人案件的负责警员,并且与这个犯人正面较量过(电影前半部分在一个酒家冲突,杀人犯划伤了警察的手,并当着警察的面划破了人质的喉咙)。这个警员的老婆也被这个杀人犯所杀害,所以对于杀人手法及犯罪现场,除了杀人犯本人,这位警员是最了解其详细情况的人。他把这次案件的真实情况写成书,才能加强真实性,让大众认为冒充者是真正的杀人犯,从而利用舆论媒介,引出真正的杀人犯。

3.为什么第一个母亲被杀的人要去整容?
和一个问题的回答一样,冒充杀人犯,引真正的杀人犯出现。
他自杀未遂之后,应该是经过警察的开导,决定给母亲报仇,便和警察谋划了这次冒充杀人犯的戏码。但为什么一定要整容?第一,他自杀的时候,坠楼后撞到了巴士的挡风玻璃上,已算是面目全非。第二,他毕竟是受害者的家属,并且他自杀的原因是无法走出失去母亲的痛苦,不可能是杀人犯。既然决定实施冒充杀人犯这个计划,就不能以原来的面目示人。同时,从这个人临自杀前和警察的通话中,可以知道,他们之间不仅仅是警员与被害人家属的关系,更加是好兄弟,这更加坚定了两个人合作的基础。

4.对于真正的杀人犯。
其实他出现的不是唐突,反而是一个转折点。在前面和警察正面冲突的人就是杀人犯本人,他的出现也让前面的一些疑问迎刃而解。比如:电影中有个情节设定是,当这个自称是杀人犯的人(冒充者),被那些受害者家属抓去,打算杀掉他的时候,为什么警察要去救他,以及给他留下的那张纸条上内容的真正含义。

这只是我的个人理解。 厚厚的吧!我下了还没看…… 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有以下方面:

1.主体不同。荣誉权的主体特定,仅为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民事主体享有;而名誉权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种人身权。

2.客题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3.取得的程序不同。荣誉权需要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而名誉权的取得无需授予等特殊程序,是自然就享有的。

4.能否被取消、剥夺不同。荣誉权可依法被剥夺,名誉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

5.侵害方式不同。荣誉主要是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等的方式侵害,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而侵害名誉权主要是侮辱诽谤。   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被屡屡侵犯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及文化名人的各类名誉权官司,更频繁见诸报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一对既相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存在如下联系:

  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说获茅盾文学奖等。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最先提出此要求的是天津已故艺人荷花女的母亲,她于1987年起诉小说《荷花女》的作者及刊登小说的《今晚报》损害其女儿的名誉权,法院的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肯定性回答。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案件不断出现,不久前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杨子荣名誉权案也是如此,杨子荣的养子杨克武因电视剧《林海雪原》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认为被告在电视剧中虚构了不少情节,严重侵犯了英雄杨子荣的名誉权。3月15日,法院裁定驳回了杨克武的诉求,原因并不是法律不保护死者的名誉权,而是因为法院认定杨克武与杨子荣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不是适格的原告。

  第三,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是以侮辱、诽谤、报道失实、公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侵害荣誉权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具体而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主要体现为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例如,去年,歌手韦唯为《韦唯的燃情岁月》一文起诉一家画报社及作者王学仁侵犯名誉权,原因主要是某画报未经同意连载了名为《韦唯的燃情岁月》的文章,文章内容主要描述她个人情感生活方面不愿让人知晓的情况等。如果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虽然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或者基本内容失实的,都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也有可能构成此类侵权。创作文学作品时,故意用小说等文学作品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为诽谤。作者使用素材不当,损害生活原型人的名誉权的,构成侵害名誉权。

  在实践中,因名誉权纠纷产生的案件众多,而荣誉权的诉讼相当少见,原因就是名誉权具有普遍性,侵权方式具有多样性,而荣誉权具有专属性,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方式只有剥夺他人荣誉称号这一种。像2002年于洪东诉今日中国出版社一案被称为“全国首例荣誉权官司”,于洪东因曾在珍宝岛保卫战表现突出被荣记一等功并多次受国家领导人接见,可是,今日中国出版社在一本标明“战况纪实、历史写真”字样的书中却张冠李戴,将于洪东的事迹全写到战友冯某头上,侵害了原告的荣誉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 性质不同。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荣誉权只能由那些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作出贡献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主体所享有,而名誉权是每个公民和法人普遍享有的权利。因而名誉权是始终由主体享有,具有专属性,一旦丧失名誉权,主体的独立人格也将难以继续存在。荣誉权则不同,主体不享有荣誉权并不影响到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法律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和法人荣誉称号,但如果主体的行为表明他人应当继续享有某种荣誉称号,或违背了有关授予其荣誉称号的规定,则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依法剥夺其荣誉称号。此种剥夺尽管导致主体对该项荣誉权的丧失,但并不否定该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 第二, 客体不同。荣誉权是对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某个主体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而名誉权则是主体对其品行、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名誉与荣誉称号具有一定联系,如获得某种荣誉称号,意味着主体在某一方面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而丧失某种荣誉称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其社会评价得以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讲,荣誉是一种特殊的名誉。但应当看到荣誉毕竟与名誉不同,名誉是对人格价值的全面评价、是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作出的评价;而荣誉则是因国家机关或社会性组织对某一主体在某方面的成绩或贡献作出评价,并授予该主体一定荣誉称号之后所产生的。主体在某一方面作出一定成绩和贡献,即使未获得一定的荣誉称号,也仍然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并享有良好的名誉。可见,荣誉与名誉还是有区别的。 第三, 取得的方式不同。荣誉权是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劳动和贡献,并经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授予以后才能取得的一种权利。例如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3条的规定,当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一定的程序授予其荣誉称号。荣誉权必须是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贡献以后,依规定的程序被授予荣誉称号方可取得。而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每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主体产生或成立后应当享有的而不需要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可取得的权利。

1、名誉权与荣誉权虽然都是人格权,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2、公民、法人无一例外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3、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称号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荣誉获得者的高度评价,因而与名誉有联系。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拓展内容:

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要明确名誉权包括的内容:(1)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的权利;(2)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要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被侵权人一定要保存被侵权的证据,必要时要通过公证、鉴定等方式对证据予以固定。

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北京法院网关于名誉权的那些事儿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荣誉权与名誉权相比都表明了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信誉与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关联性。但荣誉权与名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表现在:
  (1)名誉权是社会一般公众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公民的一般评价和外部认可;而荣誉权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是特定组织对特定主体的认可,只有某些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名誉权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2)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才能授予;名誉的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续。
  (3)荣誉权可因授予单位基于法定事由给予剥夺;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到限制。